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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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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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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75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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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10-1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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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参数说明

类型: 财产保险 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详细介绍

本保险适用事故发生制。【承保范围】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且2.“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在保险期开始日前上述(二)3中的被保险人或授权“雇员”并不知道其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包括其在保险期结束之后的任何接续,改变或恢复进行。   (四)“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已知发生时间,以上述(二)3中的被保险人或授权“雇员”下列行为最先发生者为准:1.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保险人报告了全部或部分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2.接受了书面或口头的要求或索赔由“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害;3.由任何其他方式意识到“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发生。(五)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任何时候就“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损害索赔金额。【被保险人资格】一、记名被保险人如果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是:1.自然人,则记名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有关的行为;2.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3.有限责任公司,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所有股东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作为经营管理者所应负的职责;4.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机构,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所应负的职责;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股东所应负的责任。二、被保险人下列各方均视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为被保险人,但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机构,而并非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公司)或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且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其执行的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职责。三、其他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任何记名被保险人新收购或成立的机构均被视为记名被保险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更详细内容以保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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